(2017)湘0104执1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肖树兰与刘凤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树兰,刘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树兰,女,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刘凤云,女,汉族,1967年6月27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树兰与被执行人刘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肖树兰与被执行人刘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万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