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常州市亚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常州华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亚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华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财保69号申请人:常州市亚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陈墅坎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75413345U。法定代表人:臧圣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雅静,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正英,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常州华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百丈胜利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45574455L。法定代表人:殷华平。申请人常州市亚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华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8万元。2017年8月1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亚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华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亚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晓琴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金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