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立佳、朱马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立佳,朱马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立佳,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朱梦佳,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马飞,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立佳与被执行人朱马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朱马飞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经查,被执行人朱马飞在本院涉案较多,现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马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濮 新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顾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