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3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凯勇、李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凯勇,李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724号原告: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林玉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骞,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何凯勇,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汉区人,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李婷,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武昌区人,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凯勇、李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计107元,由原告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