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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志华与陈蕾、黄周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华,陈蕾,黄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250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华,男,196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陈蕾,女,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被执行人黄周峰,男,1978年11月28日生,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王志华与被执行人陈蕾、黄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王志华申请,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15)澄滨民初字第022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陈蕾、黄周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志华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蕾于2017年8月开始,每月月底前履行5000元,共履行6.5万元,申请执行人王志华放弃余款的执行。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王志华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志华以已与被执行人陈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东审 判 员  陈红英代理审判员  刘新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钟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