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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终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谢双云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双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329号原公诉机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双云,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双云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赣0111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双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原审被告人谢双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双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谢双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谢双云撤回上诉。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11刑初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李俊文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左回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