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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5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韩哈力麦与被告韩乙拉四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哈力麦,韩乙拉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5民初86号原告韩哈力麦,女,1984年5月8日生,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农民,住该县白庄镇上科哇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礼,男,1986年9月10日生,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弟弟。被告韩乙拉四,男,1981年7月7日生,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农民,住该县白庄镇民主村**号。原告韩哈力麦与被告韩乙拉四离婚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哈力麦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哈力麦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继 明代理审判员 张 永 梅人民陪审员 周代才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冯 忠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