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7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马金利与金建林、马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利,金建林,马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7民初1590号原告马金利,女,回族,1985年6月10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嵩明县。被告金建林,男,回族,1972年11月12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嵩明县。被告马丽芬,女,回族,1972年2月13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址同上。原告马金利与被告金建林、马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金利于2017年8月3日以被告已经主动偿还欠款为由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建林、马丽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金利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金利撤回对被告金建林、马丽芬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855元,减半收取927.5元,由原告马金利承担。审判员 李朝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本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