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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海明危险驾驶、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2刑初27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海明,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5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缙云县看守所。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缙检刑诉[2017]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明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2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黄海明饮酒后驾驶浙G×××××小型轿车,途经缙云县五云街道大桥南路湾潭小区门口路段时,被告人黄海明发现前方有民警设卡检查,便倒车掉头意图逃跑。执勤民警沈某等驾驶警用摩托车行驶到被告人黄海明驾驶的车前,要求其停车检查,被告人黄海明并未按照民警要求停车,反而撞上被害人沈某的摩托车,致被害人沈某双脚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黄海明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毫克/100毫升;被害人沈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海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海明的供述,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证人赖某、胡某、李某的证言,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草图,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明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且面对人民警察检查时企图逃避,使用暴力抗拒人民警察执法,其行为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性质,本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宣判前一人犯数罪,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实行数罪并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海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杜淑惠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