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国美、刘振明等与赵彩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美,刘振明,赵彩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386号原告:杨国美,男,195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刘振明,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显军,莱西昌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彩凤,女,1984年3月5日出生,现住莱西市。原告杨国美、刘振明与被告赵彩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杨国美、刘振明于2017年8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美、刘振明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美、刘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国美、刘振明负担。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臧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