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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6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张某甲,李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06刑初18号公诉机关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绰号:“老科”,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01年4月8日因盗窃被双鸭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2年10月21日期满解除;2012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07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前罪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08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7年2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双宝检刑诉(2017)13号起诉书、双宝检刑变诉(2017)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院倪文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李某甲共同盗窃案1、2016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结伙窜至宝山区七星15委居民于忠华住宅前。李某甲望风,唐某某、张某甲分别持螺丝刀将被害人于某某停在自家门前的红色奇瑞牌“QQ”轿车前风挡、主驾一侧车窗玻璃撬碎,盗得车内人民币260元及证件。2、2017年2月8日晚,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窜至宝山区七星16委居民被害人郑某某住宅。张某甲、李某甲望风,唐某某撬开郑书新住宅后窗进入室内盗得人民币60余元和男、女款手表各一块及多个U盘。3、2017年2月10日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窜至宝山区七星15委居民区。李某甲望风,唐某某持铁棍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其母亲家门前的白色捷达牌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撬碎,唐某某盗得车内黄色手电筒一只,张某甲盗得车内人民币50元及手机充电器一个。4、2017年2月10日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窜至宝山区七星22委安息堂附近。李某甲望风,唐某某持铁棍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前路边的白色尼桑阳光轿车主驾一侧车窗玻璃撬碎,唐某某、张某甲盗取车内人民币240元。5、2017年2月10日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窜至宝山区七星14委居民区。李某甲望风,唐某某持铁棍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自家门前的白色雪弗兰牌科鲁兹轿车副驾一侧车窗玻璃撬碎,张某甲盗得车内车载充电器一个。6、2017年2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窜至宝山区七星23委居民被害人高某某车库前。李某甲望风,唐某某用木方将车库窗户铁栅栏撬开进入库内,唐某某、张某甲共同盗得15瓶道里香牌白酒、1条红梅香烟(价值人民币45元)和3挂鞭炮(价值人民币53元)。7、2017年2月16日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窜至被害人于某在宝山区七星21委经营的一品小吃前。李某甲望风,唐某某撬开房门与张某甲进入室内盗得5、6枚一元面值硬币。8、2017年2月16日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窜至宝山区七星9委13组居民区,李某甲望风,唐某某、张某甲将被害人党某某停放在胡同里的黑色宝马X5车后风挡玻璃撬碎,因该车报警,唐某某闻听逃跑,张某甲盗取该车后备箱内6条中华牌香烟(价值人民币3900元),逃跑途中张某甲将中华烟丢弃。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共同盗窃案9、2017年2月16日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窜至宝山区七星23委居民被害人邓某某住宅,唐某某撬窗入室打开房门,张某甲进入室内,唐某某、张某甲分别实施盗窃,张某甲盗得人民币2000元;唐某某盗得人民币10余元及两罐八宝粥、一件黑色棉袄。三、被告人唐某某盗窃案10、2017年2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宝山区七星13委居民被害人孙某某住宅。唐某某跳入院内,推窗入室,在客厅内盗得台币100元及两块废旧手表、剃须刀、手电等物品。综上所述,唐某某、张某甲、李某甲共同盗窃八起,其中以破坏性方法盗窃六起,入户盗窃二起,盗窃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4613元;唐某某、张某甲共同入户盗窃一起,盗得人民币2010元;唐某某单独盗窃一起,入户盗窃台币100元。被告人唐某某于2017年2月18日在双鸭山市宝山区七星鼎丞宾馆555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甲于2017年2月18日在双鸭山市宝山区七星星辉家园B区7号楼4单元303室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甲于2017年2月18日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七星星辉家园C区3号楼2单元203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破坏性手段及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李某甲三人共同实施盗窃及唐某某、张某甲共同实施盗窃,分别是共同犯罪,唐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甲、李某甲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唐某某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辩解。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李某甲共同盗窃案1、2016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结伙窜至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七星15委于忠华住宅前。由李某甲望风,唐某某、张某甲分别持螺丝刀将失主于某某停在自家门前的红色奇瑞牌“QQ”轿车前风挡、主驾一侧车窗玻璃撬碎后进入车内盗得人民币260元及证件,事后,唐某某分得120元,张某甲分得80元,李某甲分得60元。2、2017年2月8日晚,唐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窜至宝山区七星16委郑某某住宅。由张某甲、李某甲望风,唐某某持木方撬开失主郑某某住宅后窗进入室内盗得人民币60余元、手表两块及5、6个U盘。事后,唐某某分得60余元。3、2017年2月10日1时许,唐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窜至宝山区七星15委居民区。由李某甲望风,唐某某持铁棍将失主刘某停放在其母亲家门前的白色大众牌捷达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撬碎,唐某某进入车内盗得黄色手电筒一只,张某甲盗得人民币50元及手机充电器一个。4、2017年2月10日1时许,唐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窜至宝山区七星22委安息堂附近。由李某甲望风,唐某某持铁棍将失主王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前的白色尼桑牌阳光轿车主驾一侧车窗玻璃撬碎后进入车内盗得人民币240元。事后,唐某某分得120元,张某甲、李某甲各分得60元。5、2017年2月10日1时许,唐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窜至宝山区七星14委居民区。由李某甲望风,唐某某持铁棍将失主李某停放在自家门前的白色雪佛兰牌科鲁兹轿车副驾一侧车窗玻璃撬碎,张某甲进入车内盗得车载充电器一个。6、2017年2月12日1时许,唐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窜至宝山区七星23委高某某车库前。由李某甲在大道望风,张某甲在库外望风和接应,唐某某持木方将车库窗户铁栅栏撬开后进入库内,盗得15瓶道里香牌白酒、1条红梅牌香烟(价值45元)和3挂鞭炮(价值53元)。事后,唐某某分得4盒香烟,张某甲、李某甲各分得3盒香烟。三人将白酒藏匿在朋友家中。7、2017年2月16日2时许,唐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窜至宝山区七星21委于某经营的一品小吃商服前。由李某甲望风,唐某某持铁棍将门锁撬开后与张某甲进入室内盗得5、6枚面值一元硬币。8、2017年2月16日2时许,唐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窜至宝山区七星9委13组居民区。由李某甲望风,唐某某持铁棍将党某某停放在胡同里的黑色宝马牌X5越野车后风挡玻璃撬碎,唐某某、张某甲将撬碎玻璃取下后该车报警,唐某某、李某甲闻听警报逃跑,张某甲盗取该车后备箱内6条中华牌香烟(价值3900元),逃跑途中张某甲将中华烟丢弃。二、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共同盗窃案1、2017年2月16日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窜至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七星23委邓某某住宅。唐某某持木方撬窗后打开房门,张某甲进入室内,二人分别实施盗窃,张某甲盗得人民币2000元;唐风龙盗得人民币10余元、两罐八宝粥及一件黑色棉袄。事后,张某甲将盗得2000元挥霍。三、被告人唐某某盗窃案1、2017年2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七星13委孙某某住宅。唐某某跳入院内,推窗入室,盗得台币100元、两块废旧手表、剃须刀及手电等物品。综上,被告人唐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作案十起,涉案价值人民币6623元;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作案九起,涉案价值人民币6623元;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作案八起,涉案价值人民币4613元。被告人唐某某于2017年2月18日在双鸭山市宝山区七星鼎丞宾馆555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甲于2017年2月18日在双鸭山市宝山区七星星辉家园B区7号楼4单元303室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甲于2017年2月18日在双鸭山市宝山区七星星辉家园C区3号楼2单元203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2.抓获经过。3.失主于某某的陈述:2016年12月20日上午7时许,发现自己停在家门口的红色奇瑞车车窗被撬碎,车内260元钱及证件被盗。4.失主刘某的陈述:2017年2月10日上午6时许,发现自己停在母亲家门口的白色捷达车车窗被砸碎,车内的50元钱、一只黄色手电筒和一个手机充电器被盗。5.失主王某某的陈述:2017年2月10日上午6时许,发现自己停在七星22委安息堂附近的尼桑阳光轿车车窗被人砸坏,车内240元钱。6.失主李某乙的陈述:2017年2月10日下午16时许,发现自己停放家门前的雪佛兰科鲁兹轿车车窗被砸碎,车内一个车载充电器被盗。7.失主高某某的陈述:2017年2月12日,发现自家车库窗户被撬坏,库内15瓶道里香牌白酒、1条红梅香烟和3挂鞭炮被盗。8.失主于某的陈述:2016年2月16日3时许,去自己经营的店里发现门锁被撬坏,店内5、6枚一元硬币被盗。9.失主王某某的陈述:2017年2月16日上午9时许,发现丈夫停放在母亲家附近的宝马X5车后挡风玻璃被砸碎,车内6条中华香烟被盗。10.失主邓某某的陈述:2017年2月16日上午6时许,回家发现房屋窗户玻璃被撬碎,屋内2000余元钱、一件黑色棉袄和几盒八宝粥被盗。11.失主孙某某的陈述:2017年2月20日下午14时许,发现其家中两块坏手表、一张面值100元的台币、一个剃须刀和一个手电筒被盗。1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2017年2月9日下午16时许,发现弟弟郑书新家房子被盗,屋内两块手表、4、5个U盘和60元钱被盗。13.证人赵某的证言:2017年2月12日下午,张某甲拿了15瓶道里香牌白酒放在我家。2月13日下午,唐某某、张某甲、李某甲到我家吃饭,我们喝了3瓶白酒,剩下12瓶。14.证人孟某某的证言:我是七星矿鼎丞宾馆服务员,2017年2月份唐某某入住555房间,有时张某甲和李某甲也在房间住。2017年2月18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鼎丞宾馆555房间将唐某某抓获。15.双鸭山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16.双鸭山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17.双鸭山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七星派出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18.双鸭山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19.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犯罪时均已成年。20.工作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盗窃宝马牌X5越野车后在逃跑过程中将盗取的中华牌香烟扔掉无法找到;证实中国人民银行对被告人唐某某盗窃所得面值为壹佰元台币的真伪性无法鉴定。21.双鸭山市劳教所出具证明。22.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2)宝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23.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24.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25.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7)宝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26.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8)宝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27.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3952号刑事判决书。28.黑龙江省香兰监狱(2016)香监释第465号释放证明书。29.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11)京柳林狱通字第1933号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30.视听光盘五张31.被告人唐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2月16日,我准备了螺丝刀、撬棍等作案工具,向我的同伙张某甲、李某甲提出在双鸭山市宝山区共同盗窃作案。我们盗窃作案主要是通过撬碎车辆车窗玻璃盗窃和入户盗窃,在盗窃中我与张某甲主要负责盗窃,李某甲负责望风。我与张某甲、李某甲共同盗窃作案8起,我与张某甲共同盗窃作案1起,我自己单独盗窃作案1起。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2月16日,我与张某甲、李某甲在双鸭山市宝山区盗窃作案8起,通过撬车窗玻璃和入室盗窃,盗得了现金、手表、U盘、手电筒、白酒、鞭炮、香烟等财物。事后我们对盗得现金和赃物进行分赃。2017年2月16日,我与张某甲在宝山区盗窃作案1起,入室盗得现金、八宝粥和一件棉袄。2017年2月9日,我自己在宝山区盗窃作案1起,入室盗得台币、废旧手表、剃须刀、手电等物品。32.被告人张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2月16日,唐某某提出盗窃后我与同伙唐某某、李某甲在双鸭山市宝山区共同盗窃作案,我们盗窃作案主要是通过撬碎车辆车窗玻璃盗窃和入户盗窃,在盗窃中我与唐某某主要负责盗窃,李某甲负责望风。我与唐某某、李某甲共同盗窃作案8起,我与唐某某共同盗窃作案1起。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2月16日,我与唐某某、李某甲在双鸭山市宝山区盗窃作案8起,通过撬车窗玻璃和入室盗窃,盗得了现金、手表、U盘、手电筒、白酒、鞭炮、香烟等财物。事后我们对盗得现金和赃物进行分赃。2017年2月16日,我与唐某某在宝山区盗窃作案1起,入室盗得现金、八宝粥和一件棉袄。33.被告人李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2月16日,唐某某提出盗窃后我与同伙唐某某、张某甲在双鸭山市宝山区共同盗窃作案,我们盗窃作案主要是通过撬碎车辆车窗玻璃盗窃和入户盗窃,在盗窃中我负责望风,唐某某与张某甲负责盗窃,我与唐某某、张某甲共同盗窃作案8起。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2月16日,我与唐某某、张某甲在双鸭山市宝山区盗窃作案8起,通过撬车窗玻璃和入室盗窃,盗得了现金、手表、U盘、手电筒、白酒、鞭炮、香烟等财物。事后我们对盗得现金和赃物进行分赃。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破坏性手段和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实施盗窃作案及唐某某伙同张某甲实施盗窃作案均系共同犯罪,唐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甲、李某甲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李某甲到案后及在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李某甲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卜宪海人民陪审员  包秀芝人民陪审员  孙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宗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