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高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高水,乐山市云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光明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7334354662。法定代表人:任洪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晓波,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杜高水,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犍为县,被执行人:乐山市云腾商贸有限公司,住犍为县玉津镇滨江路164号。法定代表人:杜高水,总经理。本院执行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杜高水、乐山市云腾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8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杜高水、乐山市云腾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其财产。因需等待沐川县政府以奖代补金的拨付,且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杜高水、乐山市云腾商贸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杜高水、乐山市云腾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仲权审 判 员 王永海代理审判员 刘永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薛雨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