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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高峰与刘建宫、关金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刘建宫,关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322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刘建宫,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关金花,女,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高峰申请执行刘建宫、关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高峰与刘建宫、关金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内0304执32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