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山华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3刑初64号公诉机关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山华,男,1947年11月24日出生于雅安市名山区,汉族,小学肄业,农民。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被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雅名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山华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珩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山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某日,被告人宋山华将自家位于雅安市名山区某某乡万安村某组的一株桢楠树以3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宋俊杰(已判决),后宋俊杰陆续将买树款支付给了被告人宋山华。2016年4月28日,宋俊杰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砍树工人对该株桢楠树进行非法砍伐,在采伐过程中被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宋山华出售的树木系桢楠(phoebezhennanS.LeeetF.N.)属楠木,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树种;立木蓄积2.7251立方米,该株桢楠树现为存活状态。案发后,被告人宋山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另查明: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宋山华处扣押的现金6000元,本院已在宋俊杰一案中没收上缴国库。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山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名山区林业局的证明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树种及立木蓄积的鉴定意见,证人宋俊杰、宋某、杨某1、杨某2、庞某的证言,被告人宋山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山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桢楠树1株,立木蓄积2.7251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山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宋山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结合宋山华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山华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宋山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轩人民陪审员 高旭辉人民陪审员 郑万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熊露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