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2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连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1487号原告年10月8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文保北村***号***房,身份证号码:4408041986********。被告李连娣,女,汉族,1983年1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原告韩康群诉被告李连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康群以拟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康群撤诉。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计2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凯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文嘉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