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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与曾垂湘非诉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曾垂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5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戴伟建,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显效,男,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林,男,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曾垂湘,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曾垂湘非诉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经查明,被执行人曾垂湘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旱地面积642平方米修建临时厂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洞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垂湘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旱地修建临时厂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曾垂湘于2017年8月16日前自动履行洞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基础,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曾垂湘负担。审 判 长  匡宗云审 判 员  杨中德人民陪审员  付敏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曾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