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行审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莱州市夏邱金开源石材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莱州市夏邱金开源石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83行审226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莱州市光州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云生,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金龙,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莱州市夏邱金开源石材厂。住所地:莱州市。经营者张增伟,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家庭住址: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莱人社监罚字[2016]0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莱州市夏邱金开源石材厂未依法携带相关文件资料接受询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莱人社监罚字[2016]0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不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制作了莱人社监催字【2017】5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留置送达,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动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本院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材料可以看出,被执行人莱州市夏邱金开源石材厂已于2009年9月14日注销,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2日对莱州市夏邱金开源石材厂进行处罚时,该主体已不存在,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处罚主体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莱人社监罚字[2016]0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费12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海丽审 判 员 吕华波人民陪审员 王锡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于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