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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5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董汉定与彭锦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汉定,彭锦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5516号原告:董汉定,男,1948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锡林,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奕,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锦葆,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董汉定诉被告彭锦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由于需向被告彭锦葆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韧弘人民陪审员  樊 燕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玄志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