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5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董汉定与彭锦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汉定,彭锦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5516号原告:董汉定,男,1948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锡林,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奕,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锦葆,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董汉定诉被告彭锦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由于需向被告彭锦葆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韧弘人民陪审员 樊 燕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玄志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