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执4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任传达、史威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传达,史威振,杨国娣,宁波易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4813号申请执行人:任传达,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程梧展,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史威振,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杨国娣,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宁波易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9953113-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任传达与史威振、杨国娣、宁波易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6年5月23日,该院以(2016)0204执54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史威振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的房地产。由于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史威振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