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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韩云翠、牛治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云翠,牛治华,赵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354号申请人:韩云翠,女,1935年5月2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牛治华,男,1957年11月2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赵素美,女,1956年1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韩云翠诉被申请人牛治华、赵素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韩云翠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韩云翠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牛治华、赵素美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相 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晓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