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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执民字第241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苍南圣瀚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苍南圣瀚贸易有限公司,张传省,吴道远,林瑞月,杜少芳,吴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平执民字第241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4900485-5,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解放街428号永泰大厦。负责人:方虹,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苍南圣瀚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176836-0,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侨贸大厦407室。法定代表人:张传省,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传省,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平阳县,现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吴道远,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平阳县,现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林瑞月,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平阳县,现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杜少芳,女,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平阳县,现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吴双云,女,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商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与被执行人苍南圣瀚贸易有限公司、张传省、吴道远、林瑞月、杜少芳、吴双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在平阳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吴道远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海关路30幢南首第1间、第2间房屋。2017年7月22日,曾智慧(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雁门村,公民身份号码)以131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于被执行人吴道远名下的平阳县鳌江镇海关路30幢南首第1间、第2间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建筑面积:52.75平方米、52.75平方米,所有权证号:061853、061855)归买受人曾智慧所有。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7.3平方米、6.72平方米,土地权利证号:平国用(2014)第08469号、平国用(2014)第08466号,地号:2-0224-0067-1、2-0224-0067-2〕和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买受人曾智慧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曾智慧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曾智慧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9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所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所有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被执行人吴道远与买受人王海兴各自承担。三、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文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