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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淑云与董志成、姜英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淑云,董志成,姜英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淑云,女,196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伟,吉林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志成,男,1984年3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威,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姜英伟,男,196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上诉人赵淑云因与被上诉人董志成、原审被告姜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淑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淑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太云代理审判员  杨 洋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玉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