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燕青、聂美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燕青,聂美英,赵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2003号申请执行人黄燕青,男,1960年12月2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聂美英,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赵小明,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住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82民初18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聂美英、赵小明的存款(收入)人民币995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俞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