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7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志豪与冯洪伟、成金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豪,冯洪伟,成金兴,温水平,陈志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723号之一原告:黄志豪,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现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宇锋,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系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新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代理。被告:冯洪伟,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被告:成金兴,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被告:温水平,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清新县。被告:陈志文,男,38岁,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黄志豪诉被告冯洪伟、成金兴、温水平、陈志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黄志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豪撤诉。审判长 李子平审判员 何建通审判员 易钊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吕艳颖案件受理费5942.20元,减半收取计2971.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67.38元,诉讼费合计5038.48元,由原告黄志豪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8913.30元,本院退还诉讼费2971.10元给原告黄志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