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沈天怀与被执行人沈卫国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天怀,沈卫国,孟繁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沈天怀。被执行人:沈卫国。被执行人:孟繁静。关于沈天怀与沈卫国、孟繁静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豫1322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沈天怀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沈天怀于2017年7月26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2执13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宜家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李永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