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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桂芳与马攀、张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芳,马攀,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799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芳,女,汉族,生于1978年7月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芃,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攀,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张英,女,汉族,生于1980年1月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王桂芳与马攀、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英名下有小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英所有的川RECX**福特牌(车辆识别代号:XXXXX)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庞秀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