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宋玉生、齐春亮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玉生,齐春亮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275号申请人宋玉生,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人齐春亮,男,汉族,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宋玉生诉申请人齐春亮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宋玉生诉申请人齐春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已经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原被告协商,被告齐春亮赔偿原告宋玉生营运损失900元,当场给付。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玉生负担。三、原告宋玉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慧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