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民终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矫铁峰与代宝柱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矫铁峰,代宝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终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矫铁峰,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胜春(系矫铁峰之表哥),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宝柱,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矫铁峰因与被上诉人代宝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7)内2223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矫铁峰于2017年8月3日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矫铁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矫铁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矫铁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靖荣审判员  高 岩审判员  崔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邱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