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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司风雷诉被告刘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风雷,刘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民初282号原告:司风雷,男,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被告:刘君,男,汉族。原告司风雷诉被告刘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风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6日,被告刘君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10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6月16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均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刘君未到庭,亦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6日,被告刘君向原告司风雷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6月16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刘君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有借条,双方即形成借贷关系,被告刘君应按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君偿还原告司风雷借款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仲述军人民陪审员  高维祖人民陪审员  师韶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