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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蒋晓东与常百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晓东,常百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586号申请执行人蒋晓东,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信用社员工,住通榆县。被执行人常百和,男,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通榆县。本院在执行蒋晓东与常百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常百和现有财产无法变现,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福审 判 员  雷力革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范铁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