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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继友与皮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友,皮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王继友,男,汉族,1955年8月16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皮军,男,汉族,1969年4月28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执行王继友申请执行皮军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皮军名下的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宝来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希贵审 判 员  史学金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蒋大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