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继友与皮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友,皮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王继友,男,汉族,1955年8月16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皮军,男,汉族,1969年4月28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执行王继友申请执行皮军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皮军名下的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宝来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希贵审 判 员 史学金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蒋大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