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浙江升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杭州大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升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杭州大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升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南湖路9号。法定代表人钱海平。被执行人杭州大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78-8号102室。法定代表人陈光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升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大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升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宋安军(身份证号)、连云港市新兴农资有限公司、吴莲(身份证号),于2017年7月26日自愿达成《案外人到期债权执行和解协议》。根据该协议,案外人连云港市新兴农资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杭州大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宋安军、连云港市新兴农资有限公司、吴莲享有的到期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升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履行期间,案外人连云港市新兴农资有限公司同意对其所有的价值600万元的房产,由德清县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限至约定债务履行完毕止。为此,根据申请执行人浙江升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案外人到期债权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连云港市新兴农资有限公司的价值600万元的房产。查封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泽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胡华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