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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2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章伟莉、杨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章伟莉,杨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初2805号原告: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申花路88号115室。法定代表人:王中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男,汉族,1991年12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章伟莉,女,汉族,1979年12月4日生,身份证地址:浙江省诸暨市。被告:杨立,男,汉族,1975年6月11日生,身份证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原告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伟莉、杨立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两被告归还原告垫付款70976.01元;2、两被告支付违约金24131.84元(自2015年11月25日起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要求计算至实际履行日为止,按照每月2%计算,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龙到庭,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定:2012年12月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章伟莉(甲方)、杨立(甲方配偶)签订《购车贷款服务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因向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朝晖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请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购车事宜,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同时申请乙方作甲方的共同偿债人;甲方购买捷豹牌汽车,总价为817000元,透支(贷款)金额为506000元;甲方逾期还款,银行要求乙方垫付并从乙方保证金账户划扣或其他结算账户划扣或应银行要求主动垫付甲方逾期本息、罚息、滞纳金的,甲方除归还乙方代偿款外,从乙方承担共同责任之日起,甲方应以乙方支付的总金额为基数按每月3%的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一月按一月支付;甲方配偶即被告杨立承诺对甲方全面履行本协议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日,被告章伟莉(乙方、透支债务人)与工商银行(甲方、透支债权人)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乙方向原告公司购买汽车或服务,交易总价817000元,乙方自行支付首付款311000元,并通过向债权人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透支分期付款业务取得透支资金,用于支付剩余交易款项,透支金额为506000元,分期还款期数为36期;且两被告以贷款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向工商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原告按约为被告章伟莉的该笔透支资金提供共同偿债和保证金质押承诺。被告杨立作为被告章伟莉的配偶,向工商银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对被告章伟莉在工商银行的透支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按约向被告章伟莉发放了透支资金。此后,因章伟莉未按合同约定向工商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为被告向工商银行代偿70976.01元。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购车贷款服务协议书对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原告在代被告章伟莉向工商银行支付所欠贷款后,即取得向被告章伟莉追偿的权利。被告章伟莉应向原告偿付垫款70976.01元。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酌情调整为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的违约金约为20909元。被告杨立作为被告章伟莉的共同债务人,对被告章伟莉的上述应负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伟莉、杨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付垫款70976.01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约为20909元,此后的违约金以垫付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另行计至垫款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2178元,由原告自负74元,两被告共同负担2104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小林人民陪审员  陆荣荣人民陪审员  朱浩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汤杨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