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02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罗智新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智新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302刑初33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智新,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智新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智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智新于2016年5月经兴宾区林业局批准,取得采伐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间因其他原因,该伐区的有效采伐期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该伐区的采伐许可证自动失效后,2017年1月2-7日期间,被告人罗智新在未取得林业部门重新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到该伐区的无证砍伐林木。经广西森态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现场砍伐工人指认被滥伐林木的林木活立木蓄积量鉴定为:被砍伐林木面积为13.5亩,活立木蓄积量为120.8立方米,出材量为92.5立方米。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智新在尚未办有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智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罗智新依法取得其承包种植在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采伐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7年1月2-6日期间,被告人罗智新在未依法重新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砍伐5林班3.1、3.2、3.3小班林木。经广西森态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罗智新滥伐5林班3.1、3.2、3.3小班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120.8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智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到案情况说明、来宾市兴宾区林业局林某办出具的证明、来宾市兴宾区林业局出具的证明、林木采伐调查设计图、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告知书、卢某实名举报、伐根调查的情况说明、伐区伐根调查设计汇总表、伐根调查基本图,证人卢某、黄某1、黄某2、覃某1、韦某1、罗某、黄某3、江某1、江某2、江某3、覃某2、洪某、韦某2、黄某4、覃某3、韦某3、谭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伐根调查说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智新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任意采伐其种植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智新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罗智新当庭自愿认罪,判决前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智新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习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何基吉审 判 员 黎柳君人民陪审员 江中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陆润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