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民终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高台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学乾、高台县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台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学乾,高台县自来水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台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学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台县自来水公司上诉人高台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博鑫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学乾、高台县自来水公司(下称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高台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4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高台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4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高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博鑫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7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祝续审判员 刘曙光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郝秀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