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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恢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钟辉、江西广汇家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辉,江西广汇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恢209号申请执行人钟辉,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工商户,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江西广汇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商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69374763-2。法定代表人毛杨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辉与被执行人江西广汇家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31日以(2015)袁民一初字第137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广汇家居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2-2013XXX和2-2013XXX房产二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钟辉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二套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广汇家居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2-2013XXXX和2-2013XXXX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 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