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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更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马春喜抢劫死缓改有期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555号罪犯马春喜(绰号:小马哥),男,37岁(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通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春喜犯抢劫罪、招摇撞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已缴纳)。马春喜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09)二中刑终字第25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13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6月13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21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8月12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1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11月23日以(2015)一中刑减字第30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对罪犯马春喜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马春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马春喜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马春喜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春喜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马春喜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春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罪犯马春喜系抢劫罪罪犯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北京市良乡监狱的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春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京审 判 员  金 莙代理审判员  纪艳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