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施蕾 李永兰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蕾,李永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3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施蕾,女,1985年9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平寨镇矿业路26号附69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509181843。被执行人李永兰,女,197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平寨镇补林新村2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50717432X。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黔0203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施蕾申请执行李永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由于分期履行时间较长,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203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刚审判员 周天星审判员 陈开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卫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