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景泰玛雅房物中介有限公司与李晓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泰玛雅房物中介有限公司,李晓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359号原告:景泰玛雅房物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泰康路。法定代表人:王辛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晓南,女,1986年10月11日,汉族,景泰县居民。原告景泰玛雅房物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景泰玛雅房物中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2016年8月6日,被告李晓南向原告景泰玛雅房物中介有限公司借款5000元,2016年12月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共计1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应当准确且能够送达,当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均无法送达时,应视为被告住址不明确。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李晓南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故本院认定原告未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景泰玛雅房物中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凤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肖生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