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冲、郭小菊与张俊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冲,郭小菊,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李冲,男,生于1989年8月19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郭小菊,女,生于1966年1月1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俊,男,生于1978年2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李冲、郭小菊申请执行张俊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296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