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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9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成耿家家与耿品秀瞿启国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耿家家,耿品秀,瞿启国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347号原告:周成,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耿家家,女,1989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霞,四川泰仁(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品秀,女,1956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瞿启国,男,1954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晓军,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系二被告之子,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成、耿家家与被告耿品秀、瞿启国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成、耿家家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周成、耿家家撤回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146元,减半收取1573元,由原告周成、耿家家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金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谭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