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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1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19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省故城县同业高耐磨材料厂,住所地:故城县西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静霞,厂长。被申请人: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工业园区1号。法定代表人:张丽梅,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省故城县同业高耐磨材料厂与被申请人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冀1126民初119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河北省故城县同业高耐磨材料厂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称双方已履行完毕,现要求解除冻结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省故城县同业高耐磨材料厂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8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处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