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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民终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董某某1与董某某2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终4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1,女,汉族,1977年3月30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2,男,汉族,1975年6月19日生。上诉人董某某1因与被上诉人董某某2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陇西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2民初00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董某某1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董某某1在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上诉人董某某1无相关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事实不符。事实上,董某某1与董某某2已多年分居生活,董某某2对两个孩子不闻不问,未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董某某1于2017年8月2日以愿意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某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董某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XX悌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蓝俊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韦倩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