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6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鹏举、祝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鹏举,祝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655-1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富顺县。法定代表人:吴利,理事长。被执行人:陈鹏举,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祝芳,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鹏举、祝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鹏举、祝芳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鹏举、祝芳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富顺县***住房一套(产权证号:富房权城字第2***5号,面积152.05平方米),坐落于富顺县***营业用房一间(产权证号:富房权城字第2***3号,面积33.69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清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