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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执恢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某、王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恢17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女,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计生办工作人员,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2017)湘1003执恢177号张某、王某某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限期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该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交纳大部份款项后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作出分期交款承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郴州市苏仙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苏人口征决(2013)第X3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见太审 判 员  胡艳明代理审判员  谢文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陆淑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