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王桂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王桂真,李行玉,李学闯,李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925号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被执行人:王桂真,女。被执行人:李行玉,男。被执行人:李学闯,男。被执行人:李学海,男。本院执行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与王桂真、李行玉、李学闯、李学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战德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