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孙永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162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孙永金,男,1981年7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潍坊市寒亭区。孙永金犯诈骗罪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寒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孙永金的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二、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孙永金的相关财产。(详见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