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刘学江、黄绍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江,黄绍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刘学江,男,汉族,1974年12月6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黄绍峰,男,汉族,1972年7月30日生,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绍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勇军审 判 员 凌慧明审 判 员 丁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