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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金成、孙一宽等与候洪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成,孙一宽,李某,刘某,候洪波,赵县杰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550号原告:刘金成,男,194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青县。原告:孙一宽,女,195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青县。原告:李某,女,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青县。原告:刘某,男,2003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青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刘某的母亲。被告:候洪波,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赵县。被告:赵县杰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3590997276M,住所地石家庄找县石塔西路。法定代表人:赵利杰,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367033507XC,住所地赵县柏林大街以东、升华街以西、李春大道两侧第S24幢8号房。法定代表人:王燕,公司经理。原告刘金成、孙一宽、李某、刘某与被告候洪波、赵县杰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刘金成、孙一宽、李某、刘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金成、孙一宽、李某、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刘金成、孙一宽、李某、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桂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秀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