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6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致诚聚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致诚聚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6民初312号原告:江西致诚聚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河东新区军峰路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556033158B。主要负责人:涂胜华,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荆公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162582963W。主要负责人:万国辉,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致诚聚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江西致诚聚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致诚聚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因补充证据材料需要时间”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致诚聚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西致诚聚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晗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 馨 来自: